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属明显违规事项

 

  值得注意的是,上述的激励措施,显然和目前已经出台的基金销售法规相悖。

  根据2004年7月实施的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,“基金管理人、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,不得有下列情形: (一)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,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; (二)采取抽奖、回扣或者送实物、保险、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; (三)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率销售基金; (四)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……”等等。

  另外,根据其中第四十五条之规定,“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代销协议的约定向代销机构支付报酬,并如实核算、记账。”而现在部分基金采用的激励措施,显然游离于当初的协议之外。

  事实上,类似“买基金送食物油”等举措在2003年即已经出现过。而针对当时基金销售中出现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,监管部门特别于2004年发出《关于规范近期基金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》明令禁止,相关条款此后又汇集在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》中,作为进一步规范基金销售市场的法规依据。

  与之对照,部分基金公司目前的销售做法显然是有违规之嫌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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